案件回顧 多年前,任先生的女兒遠嫁外地,不久,任先生被診斷為小細胞肺癌。在他患病直至去世的3年時間里,女兒很少回家看望與照料。任先生弟弟夫妻兩人分工合作,輪流照顧,負擔了任先生的部分生活與醫(yī)療開銷,給予臨終關懷并為他辦理了殯葬事宜。 原告任某某表示,自己待哥哥如此用心,在眾多親戚中承擔起照料與喪葬事宜,理應得到一定的經(jīng)濟補償,故將侄女訴至古藺縣法院。
成年子女有贍養(yǎng)老人的義務,任先生的女兒有違中華民族歷來崇尚的尊老愛幼、孝老愛親的傳統(tǒng)美德,未履行作為女兒應盡的贍養(yǎng)照顧義務。
古藺縣法院的法官受理案件后,多次與任先生女兒溝通,耐心傾聽她的不易,并適當加以開導與釋法,讓她明白自己作為父親唯一的子女對父親負有的法定義務,而這個義務完全由她的叔叔替她履行了多年,她理應懂得感恩。同時,法官與原告任某某溝通,希望他作為長輩也能體諒任先生女兒多年漂泊在外的不易,正值她懷孕期間,體諒一下小輩的難處。最終雙方以親情為重,握手言和,任先生女兒愿補償原告任某某8萬元,調(diào)解取得圓滿成功。 法官心語 全社會都應當弘揚互幫互助、互敬互愛、和諧融洽的良好家風。 《民法典》第1043條規(guī)定:“家庭應當樹立優(yōu)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备改浮⒆优?、兄弟姐妹是家庭成員之間最親密無間的人,也是最值得信任和托付的人,家庭是社會的基礎,每個人都應從自己做起,營造尊老愛幼、互幫互助的良好家風,守護家庭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