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馬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余萬元......"
近日,由得榮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馬某某涉嫌挪用公款、受賄一案在巴塘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得榮縣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得榮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馬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收受服務對象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三百八十五條,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緊緊圍繞指控的犯罪事實、法律適用及定罪量刑等問題進行舉證質(zhì)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進行了充分辯論??陀^真實地還原馬某某如何一步步突破防線、越過紅線,最終走向犯罪的全過程。被告人馬某某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并對檢察機關認定的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議表示認可。經(jīng)合議庭評議,得榮縣人民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并當庭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馬某某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作為一名國家公職人員,在面對金錢、物質(zhì)的誘惑,一定要筑牢思想道德防線,真正做到意志堅定,信念堅定,一定要懂得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切勿以身試法,要以案為戒、警鐘長鳴,汲取教訓。下一步,得榮縣人民檢察院將以職務犯罪案件庭審觀摩為契機,繼續(xù)深化能動履職,做好案件審查的“后半篇文章”,為推進全縣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積極貢獻檢察力量。(次仁次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