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資中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包安緲等134名被告人犯詐騙等罪一案,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包安緲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其余133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十三年十個月至一年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64人,重刑率47.76%;對符合宣告緩刑條件的21名被告人宣告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9年2月,被告人包安緲與肖某某(在逃)共謀實施電信網(wǎng)絡薦股詐騙,先后糾集被告人姚某等人共同實施網(wǎng)絡薦股詐騙。該詐騙集團實施詐騙的手段是購買大量手機、電話卡,購買及租用大量電腦,注冊非實名微信號、QQ號,招募大量業(yè)務員,業(yè)務員用非實名微信號、QQ號添加真實客戶微信、QQ,通過聊天確認真實客戶為炒股股民后,將真實股民拉入微信群,業(yè)務員假扮講師、講師助理、開戶專員、股民身份,引誘真實股民在詐騙集團控制的虛假炒股APP平臺開戶、入金炒虛假的A50指數(shù),通過詐騙集團人員操控后臺調整K線漲跌以及講師反向推薦等方式,造成股民炒A50指數(shù)虧損的錯覺,而實際入金資金直接轉入集團資金通道,并通過資金轉移最后回流到肖某某、包安緲處,由其對贓款進行處置。
截止2019年6月,該詐騙犯罪集團利用虛假炒股軟件施羅德APP以及非法的資金通道中富通平臺詐騙了全國各地167名被害人,共計3400余萬元。利用虛假的安本資產APP以及非法的資金通道山海支付平臺詐騙了全國各地247名被害人共計1300余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包安緲等125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利用電信網(wǎng)絡薦股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該125人為共同實施犯罪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被告人鐘某某等6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數(shù)額達十萬元以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潘某某等3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
資中縣法院綜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所起作用、社會危害程度及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閔厚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