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屏山縣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非法持有槍支案作出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非法持有槍支,不僅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也對社會治安秩序構成極大威脅。
2022年12月,民警在涉槍線索核查中,發(fā)現李某某在網絡平臺購買了射釘槍等相關配件,疑似持有槍支。2023年 6月,民警到李某某工作單位核查涉槍線索,李某某主動帶領民警到其家中雜物間將存放的一支射釘器改裝的疑似槍支拿出交給民警。經鑒定,李某某持有的一支疑似槍支是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一支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對其持有的射釘槍一支依法予以沒收。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槍支彈藥配備、配置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