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上午,古藺縣人民法院對兩起黑惡勢力保護傘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分別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六年;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對其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被告人黃某原系瀘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法制員,兼任治安管理大隊行動中隊內(nèi)勤。自2017年開始,黃某在明知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成員何某某、陳某等人從事有償陪侍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不履行查禁職責,且利用其職務之便多次向陳某等人通風報信,透露公安機關的檢查信息,幫助陳某等人逃避查禁。2018年7月,在明知何某某等人對被害人王某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的情況后,既未向其任職且正在偵辦該案的瀘縣公安局報告并提供其從陳某處獲取的罪證,還多次向陳某、何某某泄露公安機關掌握的案情和偵辦信息,示意串供,為何某某等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成員逃避處罰出謀劃策。
被告人徐某某原系瀘縣玉蟾派出所副所長。2018年3月15日,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成員何某某因再次吸毒被抓獲,應當對其采取強制隔離戒毒措施。被告人徐某某在接受何某某之妻陳某吃請和給予的3000元禮金后,不依法履行職責,指使下屬民警暫緩呈報瀘縣公安局對何某某采取強制隔離戒毒措施,何某某僅被處以行政拘留13日后被釋放。何某某被釋放后至2018年8月期間,繼續(xù)組織、領導其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組織包括多名未成年人在內(nèi)的女性從事有償陪侍、淫穢表演,先后有組織地實施了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多起違法犯罪行為。在此期間,徐某某還多次接受何某某、陳某安排的吃請和提供色情服務,并將公安機關對娛樂場所的例行檢查行動消息向陳某透露,幫助陳某等人逃避查禁。
2019年10月16日,何某某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非法拘禁罪、組織淫穢表演罪、敲詐勒索罪等罪,陳某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組織淫穢表演罪分別被本院判處刑罰。其中,何某某為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陳某為該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積極參加者。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二被告人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及其成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已構(gòu)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應予刑事處罰。法院綜合案件事實、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認罪態(tài)度和悔罪表現(xiàn),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當前,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已經(jīng)進入深水區(qū)、攻堅期,古藺法院堅持圍繞實現(xiàn)今年深挖整治目標,緊盯涉黑涉惡重大案件不放,緊盯“保護傘”“關系網(wǎng)”不放,確保打深打透。本次宣判,是古藺法院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破網(wǎng)打傘”的典型,必將有力地打擊和震懾黑惡勢力背后的“保護傘”,進一步鏟除黑惡勢力滋生的土壤。(古藺法院 袁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