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2日,鹽邊法院到鹽邊縣箐河鄉(xiāng)某村巡回開庭審理了楊某某涉嫌失火罪一案。
2019年3月26日14時許,現(xiàn)年78歲的楊某某在自家焚燒垃圾時不慎引發(fā)山火,經(jīng)鹽邊縣林業(yè)局林業(yè)工程師檢驗,過火林地面積為596畝(39.73公頃),地類為有林地,林種為用材林,森林類別為商品林。辦案法官考慮到被告人楊某某年老、行動不便,又居住在偏遠村莊的實際情況,決定到被告人楊某某的家中巡回審理此案。
經(jīng)審理,法庭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違反林業(yè)管理法律法規(guī),在森林防火戒嚴期擅自野外用火并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39.73公頃,已構成失火罪。考慮到被告人楊某某認罪認罰,系初犯、具有自首情節(jié),已滿75周歲且為過失犯罪,遂以失火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庭后,承辦法官耐心的向老人解釋判決結果。
法官離開時,老人牢牢握住法官的手哽咽道謝:“因為我的一點過失,讓你們跑了好幾趟,還為了方便我把庭開在家里,真的太感謝了!”
為方便當事人訴訟,鹽邊法院積極開展巡回審判工作,既有效增強了審判工作的輻射效應,又讓司法為民走進當事人家中,走進當事人心里,讓人民群眾在實際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劉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