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7日,何某在某電商平臺張某所經(jīng)營的網(wǎng)店上購買了一雙皮鞋。何某支付了貨款69元,張某當日發(fā)貨??爝f于2024年4月9日19點4分顯示被同事簽收。
而就在當晚,何某收貨后以“貨物與描述不符”“材質(zhì)、面料與商品描述不符”作為退款原因向電商平臺申請“僅退款”,退款申請通過后,平臺先后退還何某20元、49元。在此期間,何某未與商家溝通退貨事宜,案涉商品隨后被其使用并未退回。
庭審期間,何某答辯稱,他在申請退款時曾咨詢電商平臺是否可以“僅退款”,得到平臺的確認故才沒有退回商品。
而商家張某在遲遲未收到退貨后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何某支付貨款69元并賠償相關維權損失費用。
“僅退款”規(guī)則不應適用違反誠信原則的消費行為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與何某之間建立信息網(wǎng)絡買賣合同關系,該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張某依約向何某發(fā)貨,何某應依約向張某支付貨款。何某收到案涉商品后向某電商平臺申請“僅退款”并最終退款成功,應當視為雙方買賣合同已解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zhì),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之規(guī)定,何某收到退還的貨款后應將案涉商品返還給張某。但因案涉商品已被使用無法進行退還,故何某應將商品對應價款69元返還給張某。
法官還指出,“僅退款”系電商平臺在買賣雙方發(fā)生糾紛時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而推出的一種售后機制,本案中消費者在未提交證據(jù)證明案涉商品確實存在上述問題,申請“僅退款”雖然符合電商平臺的消費規(guī)則,但這種僅退款不退貨的行為不符合法律保護消費者權益初衷,且會擾亂市場正常的經(jīng)濟秩序,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鑒于何某不存在惡意“僅退款”獲利行為,且張某未提交證據(jù)證明產(chǎn)生了店鋪損失費、咨詢費、打印費、快遞費等費用,亦未提交證據(jù)證該部分費用屬于合理必要損失,故法院一審判決何某退還張某貨款69元,駁回張某其他訴訟請求。
遵守誠信原則,“薅羊毛”不可取
法官提醒,消費者應正確看待“僅退款”規(guī)則,不得將其作為不正當獲利手段。無論是因商品質(zhì)量問題主張解除合同,還是行使七天無理由退貨權利,消費者均應遵守誠信原則。
同時,商戶需保障商品質(zhì)量、完善售后服務,電商平臺則需針對當前問題采取措施,不斷完善交易規(guī)則及糾紛處理機制。良好的電商生態(tài)需要商家、消費者和電商平臺三方共同維護,只有商家遵循合理規(guī)則、消費者良性消費,才能帶來雙向保護,營造更佳的電商環(huán)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