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2025年“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之際,高新法院對一起銷售假冒“貝親”嬰幼兒奶瓶的刑事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鄭某某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并處罰金32萬元。
【案件聚焦】“知假售假”的母職悖論
第1161193號“貝親”、第5572671號“Pigeon”注冊商標的注冊人為貝親株式會社,核定使用商品均為第10類,包含“奶瓶”“奶嘴”等。經(jīng)過權利人多年運營,“貝親”(Pigeon)已成為家喻戶曉的母嬰用品品牌。
2023年6月起,被告人鄭某某通過不同電商平臺注冊多個網(wǎng)店,銷售其低價購得的假冒“貝親”品牌的奶瓶、奶嘴等嬰幼兒用品,并以“非官方渠道的走私貨”等噱頭吸引消費者。期間,因消費者投訴售假導致平臺強制關店,被告人鄭某某非但沒有停止售假行為,轉而利用其親屬的手機號和微信收款碼另行注冊網(wǎng)店,以規(guī)避平臺審核。為了擴大經(jīng)營范圍、降低進貨成本,被告人鄭某某還邀請其弟媳周某某、妹妹鄭某注冊網(wǎng)店,向二人傳授電商平臺開店及運營方法,并提供假冒“貝親”商品,形成“采購-銷售-售后”網(wǎng)絡。
令人唏噓的是,被告人鄭某某是一名2歲幼兒的母親,其自述開店是為了照顧幼兒,賺錢補貼家用。2024年4月,東部新區(qū)公安分局根據(jù)消費者的報案線索,在廣東省將被告人鄭某某抓獲歸案,現(xiàn)場還查獲大量未售出假冒“貝親”奶瓶、奶嘴,經(jīng)檢驗,產品揮發(fā)物質檢測均不符合國家標準。
經(jīng)審計,2023年6月至2024年5月期間,被告人鄭某某售假金額高達61萬余元,其自述獲利20余萬元。
【法庭審理】母嬰安全不容絲毫妥協(xié),知識產權保護沒有法外之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某主觀上明知所售商品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且銷售金額巨大,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庭審中,被告人鄭某某基本能夠如實陳述其犯罪事實,法院綜合考慮其犯罪情節(jié),即被告人鄭某某雖系初犯,但其所售嬰幼兒用品直接關系生命安全,相關假冒產品材質不合格的潛在危害遠超普通商品,售假行為更是侵害他人商標權、擾亂市場秩序,有損創(chuàng)新環(huán)境,其行為所體現(xiàn)社會危害性較大,故依法對被告人鄭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32萬元。
“此案絕非單純的商標侵權,而是將牟利凌駕于嬰幼兒健康之上的惡性犯罪?!睂徟虚L當庭予以訓誡。
【法官說法】知識產權保護關乎消費者生命安全與市場公平競爭
尊重與保護知識產權不僅關乎企業(yè)利益,更是對民生安全的基本守護,是法治社會中每個市場參與者應堅守的底線。部分商家誤認為“僅銷售不生產”可減輕責任,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明知假貨仍銷售即可能構成犯罪,無關是否參與制造、生產。本案的審理,彰顯了人民法院從嚴打擊民生領域知識產權犯罪的決心。
承辦法官提醒,知識產權保護沒有“情有可原”,在“人人皆可為賣家”的電商時代,經(jīng)營主體更應敬畏法律、尊重創(chuàng)新,任何以侵害他人權益換取利益的行為,終將付出沉重的代價。法官同時提醒,消費者應認準官方渠道,通過品牌官網(wǎng)、授權實體店或大型電商自營平臺購買商品,警惕部分個人網(wǎng)絡店鋪“超低折扣”,同時,可保留購買記錄及發(fā)票,遇質量問題及時投訴至市場監(jiān)管部門或平臺,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助力打擊售假鏈條。